1. 用印盖章,须办理登记手续,注明事由、时间、用印枚数、批准人、用印人。未经批准登记,一律不准用印盖章。
2. 用印盖章时,公章管理人员不得交由他人自行盖章。
3. 教职工用印盖章,要根据其事由,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批。
4. 学生用印盖章,要根据其所属班级,由班主任签字审批,分管领导复核。
5. 经领导批准公章管理人员因故交由他人代管代办印章时,须办理交接手续,检查核对用印盖章情况。